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招标课题及合作研究课题数据资料提供办法
作者: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时间:2009-07-20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研究决定,在经济普查的资料开发应用阶段,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参与课题研究。为做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的数据提供工作,保障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提供范围

  1.北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

  市经普办将尽可能为研究单位提供所需的数据资料,但不属于北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范围的数据,一般不予提供。

  2.非涉密数据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本次普查中的部分数据涉及国家秘密或被调查单位个体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凡涉密类数据,一律不予提供。

  二、数据提供内容

  1.指标数据

  本次普查数据提供以汇总资料为主,凡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中涉及的指标,原则上可提供汇总数据。

  2.分组数据

  普查综合表资料不能满足研究需要的,根据情况可适当提供细化数据,如按经济类型、按行业、按地区分组数据等。对按行业分组和按地区分组的数据需求,做如下规定:

  按行业分组数据:各行业数据一般提供至大类和中类;小类数据视情况提供;小类数据中数据来源不超过三个单位者(法人单位或产业单位),不予提供。

  按地区分组数据:一般可以提供按地区分组数据,但是具体涉及到某一领域该区县产业单位或者法人单位数少于两个,存在泄露企业个体数据信息的情况,此类数据不予提供。(具体情况解释权归市经普办数据处理组)

  3.排序数据

  研究方需要排序数据的,视情况提供。涉及被调查单位个体信息的排序数据,不予提供。

  三、数据提供程序

  1.申请与审批

  各课题组根据需要提交《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数据资料申请表》(见附件),市经普办在收到课题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认是否提供数据。

  如果可以提供,市普查办数据处理组将根据需求编制程序或对现有资料作加工整理给予满足。

  2.签订保密协议

  在数据提供前,各课题组必须与市经普办签订《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使用保密承诺》并严格遵守,不得将市经普办为经普课题提供的普查数据资料用于其他研究项目,更不得对外公开和发布。

  3.提供方式与时限

  市经普办在收到研究方数据使用申请并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普查数据。提供的数据包括纸介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文件),其中纸介质一式两份,要求双方签字,数据提供方留存一份纸介质。需要强调,即使研究方需要的数据量非常小,数据亦不能口头提供。

  四、其他说明

  1.数据提供单位

  为使工作规范有序,数据提供单位做如下分工:

  重点招标课题,所需数据与市经普办资料开发组联系,由资料开发组协调,数据处理组提供;

  合作研究课题,所需数据与市经普办相关专业组联系,由各专业组负责提供。

  2.数据提供申请

  由于课题研究使用的数据大多需要从基层库编制程序调出,要对现有资料做大量加工整理,工作量较大,各课题组应认真做好研究规划,在提交《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数据资料申请表》时要考虑周全,避免因数据提供问题,延误研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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