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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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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增加值(亿元) |
增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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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产总值 |
24899.3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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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产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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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 |
129.6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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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 |
4774.4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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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
19995.3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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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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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132.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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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3884.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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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1023.5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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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2352.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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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60.7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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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411.8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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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697.9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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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4266.8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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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1672.7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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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835.2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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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077.9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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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02.5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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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59.7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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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1089.0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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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社会工作 |
635.6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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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83.5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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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12.7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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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增加值以现价计算,增速以可比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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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行业划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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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产总值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所有在我国经济领土内部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都应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GDP)统计范围,即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的经济单位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包括在中国的外企,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因为其不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
二、采集渠道
从数据搜集的角度看,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的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主要是指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所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业、工业、人口与就业统计、价格统计资料等。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统计资料,如铁道部、国资委、工业与信息化部提供的财务资料等。三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保监会、证监会提供的资料等。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地区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是反映经济总体状况最重要的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反映的是最终的生产成果,是最终产品和服务,它有三种表现形态: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三种表现形态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就形成了三种基本的核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