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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者情况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74

   

本年本月

本年本月同比增长%

本年本月止累计

本年累计同比增长%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

389843

-7.8

1139951

-6.1

  亚洲(含港澳台地区)

155455

-11.5

507096

-6.8

  欧洲

112384

-6.4

295425

-5.8

  美洲

93206

-5.2

263777

-6.4

  大洋洲

19728

-0.5

46876

-0.7

  非洲

8499

0.5

24934

-2.3

  其他

571

1.5

1843

7.1

按地区和国别划分

  港澳台同胞

56909

4.5

176702

-1.1

     

332934

-9.6

963249

-7.0

     

20806

-14.3

68335

-4.0

     

16192

-58.2

80522

-34.5

    马来西亚

7893

20.4

24343

22.7

    新加坡

10169

-3.4

30641

-3.2

     

18419

-14.1

47612

-15.5

     

13796

-23.0

34560

-20.6

     

21195

-16.9

61931

-3.6

    俄罗斯

9807

7.3

27642

1.8

     

66858

-9.1

192525

-9.5

    加拿大

16029

3.3

45076

0.5

    澳大利亚

16978

2.2

39407

-0.4

    其他国家

114792

5.7

310654

3.0

注:入境旅游者人数包括星级饭店、非星级饭店及其他住宿设施接待入境住宿者人数。

 

 

入境旅游者情况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1)星级饭店,星级饭店以外限额以上(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及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限额以下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3)其他住宿设施。

  二、采集渠道

  (1)星级饭店,星级饭店以外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2)限额以下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接待的入境住宿者人数,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通过推算取得;(3)居住在其他住宿设施中的入境旅游者,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通过推算取得。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入境旅游者:指来中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且在中国(大陆)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入境旅游者不包括以下人员:(1)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3)常住我国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4)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我国口岸的中转旅客;(5)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6)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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