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